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9号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农中火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843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