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号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790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农中火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843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博丰利众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