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1460号
原告: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010059474046。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048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2316H。
负责人:***。
原告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诉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因原告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