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焦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22民初159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寨豁乡桥沟村槐树岭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焦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F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焦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河南焦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七案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豫0822民初160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 位置]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