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382民初2341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娄底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娄底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