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高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1996.32元(其中执行标的51326.32元,案件执行费67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