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5)冀0209执保116号
申请保全人:曹妃甸区某站
关于申请人曹妃甸区某站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马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5)冀0209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财产保全案件案号为(2025)冀0209执保116号。
本院依据你的申请已将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马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将保全情况及期限届满日告知:
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5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560,000.00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