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737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乙,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司职工。 被告:湘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系湘潭某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湘0381破1-13号民事裁定书,对含本案诉争债权在内的1093户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确认。现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已作出(2025)湘038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22)湘0381破1-13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裁定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此时,案涉债权的性质不明,待重新定性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653.6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