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豫1424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牛城乡大王村委会前止***65号,身份证号:4123271971********。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黄山小区12楼2单元601,身份证号:4123271983********。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2024)豫1424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本院(2025)豫1424执605号执行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