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8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628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28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中无争议的60000元,同意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争议部分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本院依法受理并做出(2025)陕06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领取执行款60000元后同意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核,予以批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8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