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1676号
原告:淮北某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某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淮北某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某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某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