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豫1381执恢249号
河南某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为其他案由,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81执309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申请执行费8324元。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营业部
户名:邓州市人民法院
账号: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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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电话:XXX
本院地址:邓州市南二环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