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7101号
原告:***,男,200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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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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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