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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2民初7101号 原告:***,男,200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