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黄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9001民初48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2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