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91民初1060号
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2号银润中央广场6幢1-2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定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30号3楼5间房屋。
负责人:***。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工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三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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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