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8民初5591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马庙镇新安村新屋组14号,身份证号码:3408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麻屯镇柏树沟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