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6执2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工程款及质保金922837元,负担执行费116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春节前清偿二分之一欠款,剩余案款于2025年5月全部清偿完毕。执行费1162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26执2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