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30民初1787号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芮城县金广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金广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2元,减半收取8491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