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216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8万元。案件受理费16578元,减半收取8289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报告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216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8万元。案件受理费16578元,减半收取8289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3年8月22日
地点: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参加人:*********
记录人:***
承办人汇报案情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小梁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216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8716706
法定代表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8万元。案件受理费16578元,减半收取8289元,由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拟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妥否,请评议。
三、合议庭评议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应该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应该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应该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四、评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