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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稳基铸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29民初12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