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626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