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689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