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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8844号 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宁夏某某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