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013号
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河南某某供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