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6民初2736号
原告:于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湘乐镇。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铭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永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铭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