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铭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6民初2736号 原告:于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湘乐镇。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铭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永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铭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