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8433号
原告:***,住所地萍乡市***。
经营者:***,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