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叶某;河北省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4民初761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黑水池村3组65号,身份证号:5130241979********。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路街道瀛洲第一城东区D9#楼商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C9X5YT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