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4民初761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黑水池村3组65号,身份证号:5130241979********。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路街道瀛洲第一城东区D9#楼商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C9X5YT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泽亿嘉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