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570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