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3民初2085号
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亘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WK0U4T,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亘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