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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971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县。 被告:***,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