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971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县。
被告:***,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2025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