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淮安国峰清源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安国峰清源生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89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一)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30日、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30日前向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02830.39元、逾期付款利息35万元以及保函费及保全费8041.13元;(二)如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任意一期的款项,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淮安国峰清源公司还应向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23年8月15日的利息371959.32元,并向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所有款项之日止,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仲裁费123085.50元(含仲裁员报酬78123.95元,机构费用44961.55元,已由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承担,淮安国峰清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23085.50元;(四)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在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因被执行人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
一、202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淮安国峰清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4日、2025年1月16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淮安国峰清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淮安国峰清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4日止,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扣划的银行账户。网络查询到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名下有苏H×××**凯马牌、苏H×××**天威缘牌、苏H×××**王牌牌、苏H×××**别克牌、苏H×××**天威缘牌五辆汽车,上述车辆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在(2023)苏0804执保1298号保全案件中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止。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轮候查封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名下位于淮阴区××经××东侧、××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2月4日至2027年12月3日止,该土地首查封权利人与抵押权人均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2亿元,故无益处置。本院轮候冻结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名下17项实用性专利。
三、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现场轮候查封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厂区内所有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6年12月5日止。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公告轮候查封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所有的一幢办公综合楼及其他辅助用房(均是无证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8年2月19日止。经查,该公司的应收账款于2020年12月30日质押给权利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质押金额158306827.66元;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于2021年1月22日抵押给权利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抵押金额1.2亿元。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国峰清源公司的租赁纠纷已在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该公司员工告知本院“淮安国峰清源公司目前只能维持一般的运营状态,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常有拖欠,与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有关的所有财产均已抵押给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2025年1月6日本院依法对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5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要求本院暂不处置本案查封车辆,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和财务审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8332830.84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调查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淮安国峰清源公司名下的土地、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均抵押给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抵押债权1.2亿元未实现,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且系无益处置;该公司名下的5辆车,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不处置,是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淮安国峰清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案字第0895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