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2民初188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计64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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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