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2民初14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