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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顺发水泥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2民初14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