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2民初2399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498854.3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854.3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3014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