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藁城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华北某某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北某某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