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606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藁城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华北某某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北某某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