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4民初2242号
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张某,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市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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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