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35民初2039号
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第三人:临西县某某医院,住所地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西县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11元,减半收取计679.56元,由原告临西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