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2559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满城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保定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