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20289号之一
原告:天津峥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商务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H2号楼704室-7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峥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峥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峥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