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产投产业园香樟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泗州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852048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