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10民初348号 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行政三号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1003023806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79元,由原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