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3民初36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被告已将劳务款付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