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4民初1466号 原告:***,男,住址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平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