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4民初1466号
原告:***,男,住址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平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