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4394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