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4394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