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4民初887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