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30民初578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琼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原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琼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