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琼中中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30民初578号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琼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原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琼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