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恢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决定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67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6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工作人员实地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新大洲大道铁龙路66号对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本院已在它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房产,目前在司法处置过程中。
二、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4)琼0107执恢90号执行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铁龙路66号江湾绿洲一期地下室栋-1层共17个车位。买受人***于2024年7月17日以人民币70000元的成功竞买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铁龙路66号江湾绿洲一期地下室栋-1层的车位,并向本院缴纳购房全款。剩余车位经拍卖及变卖程序,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均不愿以流拍价格抵债。
三、由于海口市琼山区铁龙路66号江湾绿洲一期地下室栋-1层车位的买受人***系(2023)琼0107执396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也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70000元拍卖款被该案提取48124.36元,优先支付该案案款。再扣除拍卖辅助费用2000元,本院将剩余的19875.64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车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六、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因未查找到,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