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8007号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256235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投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蓝城商务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7609096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口投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17元,减半收取计9358.5元,由原告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