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535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42562352N),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1477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红塘湾旅游度假区十一横路国瑞红塘湾项目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3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景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威特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0876.9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2024年9月18日,被执行人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性质特殊且被执行人有房产可执行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在本案中对其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现尚在异议审查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尚在异议过程中,需待异议结果确定后方能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对该案进行合议庭评议,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271执5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