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8民初10205号 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由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