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8民初10205号
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计15640元,由原告桂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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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